教育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2021-08-26 11:52:26     浏览次数:1119次

  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规范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突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着力建立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

  通知明确,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重点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通知要求,要着力理顺“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针对“公参民”学校的不同类型,设定不同路径,突出因校制宜,强化分类指导,力求平稳推进。各地要科学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以科学规划引领科学发展。

  通知指出,要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公办学校要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使用学校名称和简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公参民”学校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各公办学校要强化政治担当,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完成各项工作部署。

  一起来看通知全文: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贯彻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的要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范围

  “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理顺体制机制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各地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经济补偿的标准和资金来源,做好安置工作。

  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各地要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三、加强规划引领

  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四、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

  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租赁价格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评估作价、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限期纠正,收回自用,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依法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公办学校应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效应,采取对口支援、帮扶薄弱学校、开展师资培训等多种方式支持地方义务教育。

  五、严格规范招生

  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六、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公参民”学校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要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强化形势研判,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避免出现利益输送等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防止走形变调,对执行不力、顶风违规变相审批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公办学校要强化政治担当,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坚持民主决策,切实完成各项工作部署。教育部将加强监督检查,将此项工作分别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查,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并按程序上报。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