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独立学院转设

2022-05-10 11:31:48     浏览次数:741次

独立学院转设,始于2008年教育部颁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2020年5月,教育部发布相关方案提出,到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原则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要尽早完成转设。独立学院转设的路径包括转为民办、转为公办与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方案明确,“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教育部也鼓励合并转设。在推动独立学院转设方面,有一部分独立学院跟高职高专进行结对、合并,最后转设成为职业技术大学。

  发展历史

  2008年,教育部发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要求独立学院在5年内完成独立设置。2008年到2013年,只有30所独立学院完成转设 。

  2013年,未转设的独立学院有292所。

  2019年,未转设的独立学院有257所。

  2020年5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教发厅〔2020〕2号),坚持好中快进推动独立学院转设。到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原则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要尽早完成转设。独立学院转设的路径包括转为民办、转为公办与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方案明确,“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转设标准

  独立学院转设要达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各项办学条件指标,均须具备相关证明材料。

  转设路径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独立学院,坚持实事求是,探索适合的转设路径。

  转为民办。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间权利义务划分清晰,办学条件达到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转为公办。无社会举办方(指由公办高校单独举办, 公办高校与学校基金会、校办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校工会等下属机构合作举办,以及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下同)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的,鼓励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终止办学。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合并转设。2020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鼓励各地积极创新,可探索统筹省内高职高专教育资源合并转设,也可因地制宜提出其他转设路径,经教育部同意后实施 [2]  。2020年12月1日,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谈及优化高等教育类型结构时,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表示,在推动独立学院转设方面,有一部分学校正跟高职学校进行结对、合并,最后转设成为职业技术大学。 

  转设要求 

  独立学院转设要确保产权清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归属学校,证件编号、使用性质、土地面积等证件信息真实有效。

  支持将独立学院转设纳入省级高校设置规划,优先受理转设申报,不受数量限制、不设受理时限,成熟一所、受理一 所,依法依规加快办理进度。

  把独立学院转设摆在高校设置工作的首要位置,严格控制更名、新设等其他类型高校设置总量。

  将独立学院转设情况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下达、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及高校建设相关评价的参考因素。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将独立学院转设优先纳入本省高校设置规划,研究制定独立学院转设总体方案。

  独立学院转设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清算程序,修订完善章程,经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同意后,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内专家审核、公示等环节,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教育部审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独立学院转设方案,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转设方案须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报教育部同意后实施,地方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转设方案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